今年5月,武漢市民林女士與武漢錦繡人才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吳漢林女士被派往武漢廣訊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試用期至7月28日結束。然而,在試用期結束後的第四天,也就是8月1日,林女士因為發燒被醫院隔離觀察。王女士8月3日過了試用期,卻接到了派遣公司人事部的四個電話,理由是試用期未過,打算辭職,隨後被公司工作小組除名。?
為此,林女士覺得很委屈,告訴記者,我在試用期的時候,沒有人跟我說我不合格,但是過了試用期之後,就跟我說我不合格。肯定是因為發燒被公司隔離觀察歧視了。
而且林女士說,實際情況是兩次核酸檢測都是陰性,隔離觀察已經解除。所以,她不是冠狀病毒的潛在患者。
根據國家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患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這意味著即使試用期不合格,用人單位也不得在治療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更何況林女士已經過了試用期。?
從這幾件事可以看出,可能是公司的林女士得了冠狀病毒,感染了公司其他人,才做出辭職的決定。
當記者陪同李女士向用人單位求證時,公司的辭呈是幫林女士換工作,試用期不合格只是壹個說辭。
最後,林女士認為公司不能讓員工無過失辭職。這期間人事部門已經把她搬出了員工群,原因是公司不歡迎他。她還說她不想再在公司呆下去了。
最後,經協商,公司與林女士自願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協議,並支付林女士半個月工資。
這裏的邊肖贊成林女士的做法,歧視自己的公司沒有必要留下來。從這壹事件可以看出,由於冠狀肺炎疫情的影響,公司在招聘員工時,對發熱、隔離的員工存在壹種歧視心理,損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