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到了適婚年齡,經人介紹認識了女子高,兩人結了婚。婚後不久,張就去外地打工了,留下妻子和老人在家。經過壹段時間的相處,家裏老人發現高的行為有些異常。他整天不吃飯,也不和人說話。他的家人認為她可能有精神問題,於是帶他去當地的精神病院治療。
醫生診斷後,院方表示,高要想痊愈,還得入院觀察治療三個月。高痊愈出院後,已經可以與人交流了。他的家人非常高興。但是家裏老人發現她經常嘔吐,壹開始以為他可能感冒了。後來去醫院檢查才知道高已經懷孕兩個月了。高的丈夫張外出打工,不在家。
張家人問高住院期間發生了什麽事,高說不知道,於是張家人去醫院討說法。經醫院調查,高某確實與醫院壹名臨時護工發生關系,導致懷孕。隨後張某報警。警察詢問了護工和高,雙方都說他們是自願發生性關系的,而高的丈夫張認為他的妻子有精神病,她可能不會保護自己。郭與精神病患者的關系是強奸。
警方認定高強奸證據不足,需要進壹步司法鑒定。但高某的丈夫壹直堅持,男護士郭某強與妻子結婚,妻子在醫院患有精神分裂癥,未能保護其意識和能力,所以要她把孩子留給郭,作為她受苦的證據。
不管是不是自願,郭的行為都是不道德的。如果高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與他發生了自願關系,那麽可以說這確實是壹個道德問題。但由於醫院本身就是治病看病的地方,護工郭無論以什麽理由與醫院的患者發生關系都是不合適的。如果當時高某的精神狀態有問題,即使是自願,郭的行為也是違法的。因為對於精神病患者來說,她不具備明辨是非的能力。很多精神病人在發病時沒有認知能力,也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有什麽後果。不然怎麽說精神病人發病期間犯罪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作為壹名護理工作者,郭應該比普通人更了解精神病人的心理狀態。如果這個時候去誘導病人和自己發生關系,那就不僅僅是道德問題了。是對高的侵犯,是犯罪行為。高肚子裏的孩子是郭犯罪的最直接證據。
不管怎麽說,高肚子裏的孩子是很無辜的。如果他們真的出生了,我真的不知道以後該怎麽面對這壹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