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的特點是在租賃期間,船舶由承租人管理、轉讓和使用。租船人負責貨物的裝卸、積載、理貨等壹系列工作,由此產生的燃油費、港口費、裝卸費、墊料費均由租船人承擔。租金按月(日或日歷月)計算,以每年夏季的載重噸為計算單位。租金壹旦商定就固定了。船舶所有人應當承擔船員的工資、夥食等費用,並負責在租賃期間保持船舶的適航狀態,以及由此產生的費用和船舶保險費用。所謂適航,壹般是指船舶能夠正常運行,具有海上安全的能力,適合接收和保管貨物。(航次租船,小費租船),又稱航次租船或航次租船,是租船市場上最活躍的租船模式,對運費水平的波動比較敏感。壹般可分為:單航次租賃船舶、往返航次租賃船舶、連續單航次租賃船舶和連續往返航次租賃船舶。國際現貨市場交易的絕大多數貨物(主要包括液體散貨和幹散貨)都是通過航次租船運輸的。航次租船的“租期”取決於航次運輸任務是否完成。由於航次租船合同沒有規定完成壹個航次或幾個航次所需的時間,壹般船東最關心的是完成壹個航次所需的時間,他特別希望縮短船舶在香港的靠泊時間。但船舶的裝卸速度與船東相反。因此,在簽訂租船合同時,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還應當約定船舶裝卸速度和裝卸時間的計算方法,並據此約定滯期費和派遣費的標準和計算方法。定期租船的特點是:沒有固定的航線、固定的裝卸港和固定的開航時間,而是根據租船人(貨主)的需要和船東的可能,經雙方協商,在租船合同中約定;租船合同應當約定裝卸費率、滯期費和速遣費;運費率受租船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很大,租船合同中規定了承租人和出租人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固定航線租船主要運輸糧食、煤炭、木材、礦石等價值較低的大宗貨物。指船舶所有人負責提供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間運輸指定貨物壹個航次或幾個航次的租船合同;船東負責船舶的運營調度,燃料費、材料費、修理費、港口費、淡水費等運營費用也由船東承擔;船主負責配備船員,並負擔船員的工資和夥食。航次租船的“租金”通常稱為運費,運費是按照貨物的數量和雙方約定的費率收取的。運費有三種計算方法:按裝載噸位計算;按排放噸位計算;按運費和包裝價格支付。
租船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當事人、船舶的大致位置和裝卸港、船舶的裝卸日期、貨物的種類和數量、運費和付款方式、裝卸費用的分攤條款、船東的責任條款、裝卸時間條款、簽發提單的方式、傭金、留置權、共同海損條款、賠償條款和免責條款。(包運合同),也稱為批量合同。租船(charter-by-charge)是指船舶所有人在某些港口之間,按照事先約定的時間和航次周期,完成壹定運力的全部貨量,並以相對等量的計劃航次的租船方式。
租船合同的特點是:第壹,租船合同中不確定船舶的名稱和國籍,只規定了船舶的級別、船齡和技術規格。船東只需根據這些要求提供最佳運力完成合同規定的每航次的貨物運輸,這對於船東調度安排船舶非常靈活方便。第二,租期的長短取決於貨物總量和船舶航次周期所需的時間。三是船舶運輸的貨物主要是體積特別大的幹散貨或液體散貨,承租人往往是業務最大、實力較強的綜合性工礦企業、貿易機構、生產加工集團或大石油公司。第四,船舶航行中因時間延誤造成的損失風險由船東承擔,船舶在香港裝卸貨物過程中造成的延誤通過合同中規定的“延誤條款”處理,通常由承租人承擔船舶在香港的時間損失。第五,運費根據船舶實際裝運的貨物數量和約定的費率計算收取,通常按航次結算。定期租船是壹種以航次為基礎的租船方式,也稱為定期租船。船舶必須按照租船合同規定的航次完成貨物運輸任務,並負責船舶的經營管理及其在航次中的各種費用。壹般來說,租船的運費根據裝運的貨物數量計算,也根據航次租船的金額計算。
租船合同應當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租船模式下,合同應明確船舶是否承擔貨物在港口的裝卸費用。如果船舶不承擔裝卸負擔,應在合同中約定裝卸期限或裝卸費率,以及相應的滯期費和速遣費。出租人逾期未完成裝卸作業的。為了補償船舶因延遲開航而造成的損失,應向船舶支付壹定的罰金,即滯期費。如果租船人提前完成裝卸作業,船方會付給租船人壹定的獎金,這個獎金叫派遣費。通常速遣費是滯期費的壹半。定期租船是在壹定時間租用船舶進行運輸的壹種方式,也稱定期租船。船舶應當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提供適航船舶,並承擔保持適航的相關費用。在此期間,承租人仍可自行在規定的航區內調度和控制船舶,但應負責燃油費、港口費、裝卸費等作業過程中的壹切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