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是國家對不具備退休條件,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經批準後自願離職的職工的壹種處理方式。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因工致殘或患病退出工作崗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2.強制性差異
辭職就是自願退休。
退休是國家命令的退休。
擴展數據: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辭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第二條的規定,國有和公私合營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以下簡稱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退休處理:
(壹)年老體弱,經勞動鑒定委員會或醫生證明不能繼續從事原工作,在企業、機關沒有輕活可分配,又不符合退休條件的;
(2)本人自願辭職,其辭職未妨礙單位生產或工作的;
(三)連續工作不滿三年,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滿壹年的;
(四)就業後半年內,發現患有嚴重慢性病,無法堅持工作的。
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工人、職工辭職時,企業、機關按照下列標準壹次性發給辭職津貼:連續工齡不滿壹年的,發給壹個月工資;壹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每滿壹年增加壹個月工資;十年以上的,從第十壹年開始,每滿壹年發給我壹個半月的工資。但退休津貼總額最多不超過本人30個月的工資。
符合第二條第(壹)項條件的職工辭職時,除發給四個月工資外,還應發給辭職津貼;符合第二條第(三)項條件的職工辭職時,除發給兩個月工資外,還應發給辭職津貼。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後,對辭職有了新的規定。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辭職手續,待遇由各省規定。
退休條件最新規定: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0號[2001])
第六條。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經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以申請辭職,領取退休生活費。退休生活費標準根據職工繳費年限和繳費工資水平確定,具體辦法和標準按省政府規定執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辭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第二條的規定,國有和公私合營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以下簡稱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退休處理:
(壹)年老體弱,經勞動鑒定委員會或醫生證明不能繼續從事原工作,在企業、機關沒有輕活可分配,又不符合退休條件的;
(2)本人自願辭職,其辭職未妨礙單位生產或工作的;
(三)連續工作不滿三年,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滿壹年的;
(四)就業後半年內,發現患有嚴重慢性病,無法堅持工作的。
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工人、職工辭職時,企業、機關應按下列標準壹次性發給退休費:連續工齡不滿壹年的,發給職工壹個月工資。
壹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每滿壹年增加壹個月工資;十年以上的,從第十壹年開始,每滿壹年發給我壹個半月的工資。但退休津貼總額最多不超過本人30個月的工資。
符合第二條第(壹)項條件的職工辭職時,除發給四個月工資外,還應發給辭職津貼;符合第二條第(三)項條件的職工辭職時,除發給兩個月工資外,還應發給辭職津貼。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後,對辭職有了新的規定。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辭職手續,待遇由各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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