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接受鼠疫防治知識教育;
(二)接受鼠疫疫苗接種;
(三)有鼠疫防治藥品和保健用品;
(4)禁止剝死水獺等死野生動物的皮;
(5)旱獺內臟等汙物必須就地掩埋,禁止隨地丟棄,汙染草原和水源;
(六)有報告鼠疫疫情的義務。發現疑似鼠疫病人急性高熱、病人急性死亡、病死水獺等病死野生動物時,必須立即向當地鼠疫防治機構或衛生防疫人員報告;
(7)有高熱、淋巴結腫大、胸痛、咳嗽、咯血等癥狀的土撥鼠獵人。,必須就近就醫,如實說明旱獺的捕獵情況,不得隱瞞真相或私自轉移到其他地方。第八條旱獺獵捕結束後,獵捕人員必須按規定向縣鼠疫防治機構或其設立的衛生檢疫站登記,經檢疫無鼠疫跡象後,方可離開旱獺獵捕區。第三章旱獺及其制品的衛生處理第九條旱獺皮必須經過加工,符合衛生要求,方可出售。即剝好的水獺皮必須剝去頭、爪、尾骨,曬幹或鹽漬,陰幹壹個月以上,才能使毛皮和皮板幹燥。第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售旱獺的肉、爪、尾、骨、內臟和生脂肪。嚴禁出售壹個月內剝皮的新鮮皮。第十壹條獵捕旱獺所在地的農牧業主管部門的動物預防檢驗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對獵捕的活旱獺和旱獺皮進行檢疫,經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銷售、運輸和加工無檢疫證明的活旱獺及其皮。第四章衛生監督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獵捕旱獺鼠疫的衛生監督職責。其主要職責是:
(壹)監測鼠疫疫情;
(2)對旱獺獵人進行鼠疫防治知識的培訓;
(三)為旱獺捕獵者進行鼠疫疫苗接種;
(四)檢查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旱獺鼠疫衛生監督監測的其他任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授權其管轄的鼠疫防治機構履行上述職責。第十四條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和傳染病管理檢查員根據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鼠疫防治機構委托的任務,履行各項衛生監督職責。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違反本辦法在集貿市場購銷旱獺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和處理。第五章獎勵與處罰第十六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同級或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積極報告疫情、發現新疫區和鼠疫受害者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獵捕工具和獵物,並根據情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條違反旱獺及其產品檢疫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農業部獸醫衛生管理局的規定執行。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或者運輸無檢疫證明的水獺皮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進行衛生處理,可以並處銷售額2倍以下的罰款。造成人間鼠疫傳播或者有嚴重危險的,可以處銷售額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