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傳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是故意犯罪,是特定危險犯。
(1)明知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在隔離期滿前擅自離開治療的,只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都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明知是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在隔離期滿前擅自離開治療場所,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只有造成新冠肺炎傳播後果的,才能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
(三)明知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出於報復社會等動機,向不特定多數人惡意傳播病毒,後果嚴重、情節惡劣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暴發防控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故意傳播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