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房屋所有人,領取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發放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遵守壹戶壹宅的原則;
2.當地村委會或鎮政府出具的農村宅基地相關證明;
3、土地部門對農民自有宅基地的範圍、界限、權屬性質、用途等進行調查。進行實地勘察,記錄並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示意圖,界定農民宅基地位置;
4.組織宅基地周邊相鄰地塊的農民到現場認定各自的邊界,共同在雙方認可的邊界和界址點上簽字蓋章;
5、經土地主管部門審核,認為界線清楚且無爭議的公告;
6.公告期滿後,由當地縣級政府發放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書;
7.農村房屋所有人持宅基地使用權證和規劃許可證向當地房管所提出申請。經房管所公告批準後,領取房產證,繳納登記所需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31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而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完成時生效。具體到本案,因為權利人主張的被拆遷房屋已經滅失,即房屋所有權已經因拆遷事實而消滅。鑒於房屋所有權已消滅,權利人要求確認原房屋所有權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