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二十壹條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藥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銷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但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擺攤,在規定的範圍內銷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六條新發現和進口的藥材,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銷售。
第四十七條區域性民間藥材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