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聚落領袖。在中國古代,清朝(包括清朝)以前,村長是壹個地方基層組織——李因,又名李立、李政、李俊、李昌、徐莉、李宰;在人民公社時期,村長是指生產大隊隊長;人民公社解體後,村長是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選舉產生的群眾自治村民委員會主任。任期三年,可以連任。村長是村幹部,不是國家機關幹部,工資由地方財政供給。
職責:
壹、在黨支部領導下,負責主持村委會全面工作,及時處理和解決日常問題。
二、積極向村民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
第三,搞好街道治理、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小學、幼兒園、醫務室、老年協會、文化娛樂。
第四,搞好民調,搞好家庭鄰裏和諧,幹群關系和諧,不會出現越級上訪。
五、及時向上級政府反映群眾的要求和建議,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六、協助鄉政府完成土地規劃等行政任務,教育村民提高依法納稅服兵役的意識。
七、抓好村民委員會自身建設,制定和落實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目標、責任制和任務。
八、及時向村委會支部匯報工作,支持團支部、婦聯、民兵連、老年人協會等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