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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二條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

1.姓名和住所。任何農民專業合作社都必須有自己的名稱,並且只能使用壹個名稱。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應當反映合作社的業務內容和特點,並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住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事項之壹。合作社變更住所,必須辦理變更登記。登記機關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壹處。合作社的住所應當在登記主管機關的管轄範圍內。住所的確定需要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體成員通過自己的章程來決定。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特點和服務內容出發,其住所可以是專門的場所,也可以是成員的家庭住址。

2.經營範圍。即章程應當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內容。這也是工商登記時確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範圍的依據。

3.會員資格和會員資格,退出和除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能夠使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人社程序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可以根據合作社的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合作社的資格、成員資格、退出和除名等作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

4.成員的權利和義務。《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根據合作社的實際情況予以規定,也可以規定符合合作社需要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5.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是否設立董事會,是否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等。由公司章程決定。公司章程還規定了董事長或董事會、執行監事或監事會的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設立會員代表大會的,還應當在章程中規定會員代表大會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代表比例、代表大會的職權和會議的召開。

6.成員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成員出資的具體方式、期限和數額由章程確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沒有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最低出資額,但是應當在章程中記載農民專業合作社當期的出資總額。

7.財務管理,盈余分配和損失處理。章程應當規定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的方法和程序。國務院財政部門還將專門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根據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制定自己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8.修改章程的程序。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討論,並經會員所持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可以對表決權的數量作出更高的規定,以修改章程。同時,修改章程的具體程序也必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

9.解散原因和清算方式。當法定事由出現或法定、約定的條件滿足時,如約定的存續期限屆滿或約定的經營活動終止,合作社即行解散。解散時,應當依法妥善處理合作社的財產、債權和債務。因此,章程應當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第六章的有關規定,規定解散的原因和清算方式。

10.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為確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交易對手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及時了解其生產經營等重要信息,章程應當根據合作社的業務特點以及成員和債權人的分布情況,規定相關信息的公告事項和方式。

11.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農民專業合作社也可以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在上述事項之外作出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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