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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公益訴訟有哪些經典案例?

壹、北京朝陽法院受理法學博士訴“全國牙防組認證”詐騙案。

衛生部作為主管單位成為被告。

法學博士李剛認為,樂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裝上使用“國家牙科集團認證”標誌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壹紙訴狀將衛生部、樂天(中國)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嘉禾吳梅商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記者今天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於日前受理此案。

剛從北京出差回來的李剛今天告訴記者,他並不知道法院已經受理此案。他肯定了全國牙防組不是社團,是衛生部設立的行使壹定管理職能的臨時組織,卻直接搞認證,使用認證標誌,嚴重違反法律,誤導消費者。

據了解,2005年9月16日,李剛在北京嘉禾物美商業有限公司設立的物美大賣場嘉禾店購買樂天(中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樂天木糖醇無糖口香糖,後發現產品外包裝上使用的“全國牙防集團”認證標誌已過期。李剛認為,全國牙防集團不具備口腔保健品認證資質,其認證樂天木糖醇口香糖應該是違法的。北京嘉禾吳梅商業有限公司作為銷售方,也沒有盡到驗收義務,對產品的流通負有責任。

李剛認為,國護牙團、樂天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嘉禾吳梅商業有限公司的行為均侵犯了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確認樂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裝上使用的“國護牙團認證”標識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判令樂天(中國)食品有限公司、全國牙防集團停止虛假宣傳,並在法院指定期限內消除樂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裝上的認證標誌;北京嘉禾吳梅商業有限公司停止銷售帶有非法認證標誌的樂天木糖醇口香糖,並賠償原告貨款17.8元。

然而,這起看似簡單的民事訴訟卻壹波三折。

李剛說,第壹次向北京朝陽法院申請立案時,李剛以其上級主管單位衛生部為被告,因為牙防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朝陽法院以衛生部不能作為民事案件被告為由,拒絕接受訴訟材料。轉到北京西城法院,李剛將衛生部換成了全國牙防組,並於去年9月28日得以立案。6月2日,165438+李剛收到法院傳票,通知他10月8日來法院。因此,法院宣布駁回其不利於國家牙齒預防小組的裁決,理由是國家牙齒預防小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權利和義務,依據的是衛生部簽發的壹紙證明。法院還通知說,其余案件(樂天和吳梅被告)已移交朝陽法院審理。

為什麽朝陽法院會受理以衛生部為被告的訴訟?對此,朝陽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收到西城法院調取的案卷後,原告李剛提出了追加當事人的申請,請求追加國家牙病防治小組的上級主管單位衛生部作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對於衛生部能否承擔民事責任,有法律專家表示,我國憲法規定“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由此確定了憲法中的國家賠償原則。同時,《民法通則》也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為公民和法人行使向國家索賠的權利提供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據。

二、郝勁松訴北京鐵路局無發票就餐案。

2006年6月5438+2月1日下午,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壹中院”)對郝勁松起訴鐵道部春運搶運公司違反漲價程序壹案作出壹審判決,駁回郝勁松的全部訴訟請求。

34歲的郝勁松是陜西人,是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專業的研究生。自2004年5月以來,他已經打了9起公益訴訟案件——起訴北京地鐵運營公司沒有開具地鐵收費廁所發票,起訴北京鐵路局退票時沒有正式發票被收取2元退票費,起訴北京鐵路局在火車上用餐索要發票未果...

這壹系列的官司讓郝勁松成為壹些人眼中的“刁民”,也成為媒體關註的焦點。但訴訟本身幾乎是“屢敗屢戰”。“兩年打了九場官司,只贏了兩場。”郝勁松告訴《中國經濟周刊》。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黃對2000年以來媒體廣泛報道的42起公益訴訟案例的分析,只有17.5%的案件全部或部分勝訴。

"堅持不懈的原告,活躍的媒體,穩如泰山的被告,冷漠的法庭."壹位法律專家這樣描述公益訴訟的尷尬處境。然而,郝勁松認為“即使敗訴也是壹件好事。敗訴可以提高問題的高度,促進相關部門工作的改進。”

與郝勁松類似,壹些在公益訴訟中贏少輸多的法律工作者仍然迷戀公益訴訟。

又輸了

65438+10月11,在市壹中院的法庭上,郝勁松訴稱,2006年6月65438+10月21日,他購買了壹張北京南站至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車車票,發現票價由之前的1.5元漲至2元,漲幅為33%。他後來才知道,這次加價是根據鐵道部下發的《關於2006年春運部分旅客列車實行政府指導價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春運通知》)。他認為,根據我國法律,鐵道部在調整火車票價時做出的春運搶運通知,應報國務院批準,同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申請價格聽證會。但是鐵道部沒有按照這些規定去做,這是違反程序的。而且7095次列車的加價幅度超過了鐵道部規定的20%。

據此,郝勁松將第三人鐵道部、北京鐵路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兩被告漲價行為違法,判令鐵道部賠償其經濟損失0.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春運搶通通知依據的是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計委關於公布部分旅客列車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實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方案》),不具有價格制定的性質,只是進壹步明確了方案,故春運搶通通知無需經過審批和聽證程序。由於《春運告知書》未被確認為違法,郝勁松要求鐵道部賠償0.5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2月1日下午,壹中院駁回了郝勁松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來做好了敗訴的準備,沒想到這麽快。”郝勁松說,“我繼續贏得上訴的可能性不大,但我會繼續走程序。”他透露,在正式上訴前,將邀請相關專家召開研討會,聽取他們對此案的意見。

很難打贏壹場官司

中國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黃分析了2000年以來媒體廣泛報道的42起公益訴訟案件,發現僅有17.5%的案件獲得全部或部分勝訴。總的來說,公益訴訟勝訴的比例還是比較低的。

郝勁松認為,公益訴訟成功率低的原因之壹是法院受到利益集團的影響,或者對公益訴訟的理解是狹義的。

“2004年6月5438+2月,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對我起訴北京地鐵運營公司不開具收費廁所發票壹案進行了宣判。我勝訴了,地鐵公司最後給我開了兩張50分***1元的發票。但是之後我又提起了幾乎壹樣的訴訟,就是因為我坐T109次列車吃飯後沒有拿到發票,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判決我敗訴。”郝勁松舉例說。

另外,雖然MTRC給郝勁松開了發票,但是如果別人來上廁所,它仍然不能開發票。換句話說,公益訴訟已經失去了可復制性——壹個人勝訴,這個判決對其他所有人都有約束力。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國內沒有先例制度。”黃認為,法院的判決只對本案當事人有效,法官可以對類似案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裁決,這使得公益訴訟的處境十分尷尬。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青少年權益委員會主任佟麗華認為,中國目前的社會觀念不利於公益訴訟的發展。許多法院出於對被告權力和名譽的考慮,往往消極對待原告人數眾多的公益訴訟或單純的公益訴訟。

立案難度更大。

和郝勁松壹樣,在公益訴訟中屢戰屢敗的人還有很多,包括被媒體稱為“中國公益訴訟第壹人”的福建龍巖市法律工作者邱建東。

自1996起訴龍巖市郵電局長途電話按全價收費而非夜間減半收費以來,邱建東在10提起公益訴訟22起,其中4起勝訴或督促壟斷企業糾正不合理制度。

“這些成功案例都是因為相關企業明顯違反了國務院或部委的明文規定。”邱建東告訴《中國經濟周刊》,“更多的案件要麽以原告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為由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要麽壟斷企業的收費依據是行政部門出臺的文件和政策,屬於抽象行政行為。以不可訴為由駁回起訴。”。

立案難是目前公益訴訟面臨的最大障礙。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和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大多難以進入訴訟程序。

如2003年8月,浙江省浦江縣杭坪鎮程家村農民陳發清發現浙江省政府劃定的壹級飲用水源保護區被汙染,未向有關部門報告。同年65438+2月將浙江省政府和省環保局告到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但法院沒有受理他的訴訟;後來,陳發青上訴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仍然被駁回。

光榮的失敗

“輸是輸了,但我不沮喪。”郝勁松說,“我認為訴訟本身已經達到了我的目的。比如我起訴鐵路的案子出來後,雖然我在鐵路運輸法院敗訴了,但是政法大學的壹個老師發表文章呼籲取消鐵路運輸法院。通過壹個敗訴的案例,我可以提壹下法院的重組,這是我當時沒有想到的。”

中消協法律顧問邱律師也認為,公益訴訟雖然屢戰屢敗,但依然光榮。“敗訴案件也能對我國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因為它恰恰反映了壹些法律法規的滯後性和不合理性。”

如2001年4月,喬占祥律師以《鐵道部關於春運搶運漲價的通知》未經國務院批準、未組織聽證為由,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鐵道部告上法庭,並將北京鐵路局、上海鐵路局、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列為第三人。此案壹審二審敗訴。但是,2002年以後,鐵路價格變動全是耳聞。

“公益訴訟的效果應從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社會影響三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研究員黃認為。

對公益訴訟充滿信心的學者包括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公共利益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公共利益法中心研究員徐輝。“公益訴訟是弱勢群體和強勢群體的博弈,輸是意料之中的。但公益訴訟的意義在於不斷為弱勢群體發聲,引起社會中強勢群體的關註,進而促使制度向這些弱勢群體傾斜更多的社會資源。所以公益訴訟是壹個漫長的動員和教育過程,不能指望壹場官司就能改變。”

幸運的是,郝勁松和邱建東仍然迷戀公益訴訟。

“經過10年的官司,有兩件事讓我覺得進步很大。第壹,上杭縣人民政府獎勵我800元人民幣做公益訴訟工作,說明政府對公益訴訟的態度在轉變;第二,公益訴訟制度已經寫入民事訴訟法,正在修改,未來將給予公益訴訟更強有力的法律支持。”邱建東滿懷希望地說。

名詞解釋

公益訴訟是指特定國家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對違反法律、侵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行為,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公益訴訟的目的不壹定是出於原告自身的利益,而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判決的效力不僅限於訴訟當事人,而是對案外所有具有原告資格的人都有約束力。

三。郝勁松訴北京地鐵公司廁所收費案

因在北京地鐵復八線車站設置廁所收費提起公益訴訟。北京市壹中院日前終審判決後,駁回上訴人、原告郝勁松要求北京地鐵運營有限公司退還如廁費五毛錢的請求。

據報道,郝勁松在2004年6月5438+2月在地鐵天安門東站使用廁所時支付了50美分。隨後,郝勁松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北京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就地鐵八號線天安門東站無固定免費廁所壹事做出書面說明,並判令地鐵公司退還廁所費五毛錢。西城區人民法院於2005年6月5438+2月作出壹審判決,駁回郝勁松的訴訟請求。

郝勁松不服壹審判決,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郝勁松上訴稱,地鐵公司在五個方面違反了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壹是復八線設計存在缺陷,沒有固定的免費廁所;二是為了彌補設計缺陷,需要對移動廁所收費;第三,“同樣是3元票,環線的乘客免費使用廁所,而八路的乘客要另外交5毛錢,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四是復八線為地鐵工作人員設置了固定廁所,但不允許乘客使用;第五,地鐵公司用納稅人的錢建廁所,然後對納稅人上廁所收費,違背了公平原則。

此外,郝勁松強調,地鐵明顯屬於原國家計委(2006 54 38+0)398號文件規定的公共* * *客運場所,公共* * *廁所應當免費開放。

地鐵公司表示,由於復八線9個車站均未建設公廁,為解決站內乘客如廁難的實際問題,公司在車站非付費區設置了9套18移動洗手間,費用由企業投資建設。考慮到購買成本和使用過程中的維護、材料等費用,公司規定上廁所要收五毛錢。

二審法院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地鐵復八線設計施工中未設置固定公廁。地鐵公司接手運營後,為方便乘客,自籌資金在各運營站臺設置免沖洗環保投幣式移動廁所,根據消費成本確定收費金額並取得收費許可證。地鐵運營公司的行為並沒有違反法律。原國家計委(2006 54 38+0)398號文件的適用範圍不包括地鐵運營,地鐵廁所的設置不屬於北京市市政管委(2002)32號文件所指的政府出資的公共廁所。

法院認為,郝勁松辯稱地鐵公司違反公平原則,是針對地鐵8號線公眾* * *的服務設施設計存在缺陷,而公眾* * *場所的服務設施是否存在缺陷,涉及設施設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不應該也不可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調整和解決。

法院還認為,郝勁松表明其作為納稅人監督稅收使用不當,不屬於民事訴訟調整範圍。郝勁松要求地鐵公司就復八線未設置固定廁所做出書面說明,這不是法律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郝勁松律師說,“我喜歡輸。我相信只有悲劇才能打動人心,縈繞人間。在當前的公益訴訟中,只有官司打輸了,人民群眾才會真正認清各類人的真實面目,用心思考他們的真實環境,自覺站出來,不被欺騙,不活在幻想中。這樣,有利於推動社會改革和社會進步——我呼籲我尊敬的、勇敢的法官,來吧,讓我們輸掉所有的公益訴訟!我曾告訴壹些記者,在壹片腐敗的司法土壤裏,已經種下了不誠信的市場種子。我怎麽能指望它長出壹棵公平公正的植物呢?所以,目前公益訴訟敗訴是理所當然的,勝訴是例外。”

四。李訴北京地鐵無障礙設施案

律師李去年曾起訴地鐵公司無障礙設施,要求地鐵鋪設無障礙設施。壹方面,北京市殘聯副主席去支持他們打官司。結果他們雖然輸了官司,但還是給市政府和地鐵公司發了四封信,要求他們加大投入,改善北京地鐵的無障礙設施,結果大敗。這個案子在2007年也被殘聯認為是非常大的事件,因為這也是中國第壹個無障礙訴訟案。

李律師認為:“公益訴訟壹方面會給這些侵權單位帶來法律和道德上的壓力,壹方面會糾正他們的行為。另壹方面,最大的作用是警示其他單位,會有這麽大的負面報道,我要慎重評估,甚至盡可能避免。當然會上升壹個層次,上升到立法層面。比如人大、政協,甚至勞動部、教育部都逐漸對這些歧視現象高度重視。在壹些部門規章、國務院規章甚至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中,我們都看到整個法律在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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