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IF規定風險以越過船舷為界。國際慣例是貨物越過船弦後,貨物的風險和損失由買方承擔。只要賣方在規定的時間內裝運了貨物,他就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賣方保證貨船不晚於65438+2月2日到達目的港與CIF不符。
2.如果貨輪到達目的港晚於65438+2月2日,買方有權取消合同。如果已經收到付款,賣方必須將付款退還給買方。這也不符合CIF的規定,因為CIF中越過船舷後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所以即使遲於2天到達,買方也無權解除合同或要求賣方退款。
貿易術語又稱價格術語,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於表示交易價格的構成和交貨條件,確定買賣雙方的風險、責任和費用。
CIF:“成本保險加運費”的英文縮寫,中文意思是“成本加保險加運費”。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租船,按通常條件訂艙位,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在裝運港和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船,辦理貨物運輸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CIF術語變形
(1) CIF班輪條款:賣方必須承擔卸貨費用;
(2) CIF到岸:賣方必須承擔包括駁運在內的卸貨費用;
(3)到岸價格:賣方必須承擔卸貨費用;
(4)CIF EXSHIP HOLD:賣方不必承擔卸貨費用。註意CIF和CFR的區別:
CIF條款應由賣方投保,支付保險費並將保險單轉讓給買方;CFR條款由買方自己投保和賠付,保險也容易出現爭議問題。因為根據CIF條款,雖然賣方負責投保並支付保險費,但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風險就從賣方轉移到了買方,賣方對在途貨物不再具有可保利益。事實上,賣方是在為買方的利益投保。所以,投保什麽險,如何確定保額,都要提前在合同中約定,否則壹旦貨物遭受損失,很容易引發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