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 * *罪論處: (壹)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件、許可證的;(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儲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設施;(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原料、輔料、包裝材料、標簽和說明書;(四)提供廣告和其他幫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