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藥品生產要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有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及必要的儀器設備;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壹條 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藥品。第四十二條 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有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及必要的儀器設備;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