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類目錄”是在“國家基本藥物”的基礎上遴選出來的,作為同類藥品中臨床治療必需、應用廣泛、療效好、價格低廉的藥品,由國家統壹發布。
“乙類目錄”是在國家基本藥物的基礎上選定的,由國家制定並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當地經濟水平、醫療需求和用藥習慣進行適當調整,在增減品種之和不超過國家制定的《乙類目錄》藥品總數的15%的範圍內,可用於臨床治療,療效較好。
分部要求:
列入甲類的藥品費用,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在全國所有統籌地區實行保障支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經濟水平和用藥習慣進行適當調整,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醫保基金承受能力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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