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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當事人用了幾萬元進口藥保險公司不報銷怎麽辦?

交通意外,住院期間使用了社保外用藥,保險公司賠付時,也是因此免賠,後來鬧上法庭,審判結果是,保險公司應予賠付,理由是,保險合同條款不合理,保險公司涉嫌降低責任加重受害方負擔違背保險的初衷。

商業保險,原則上都應按合同約定內容執行,除非有明顯顯失公平的條款內容。壹般來講,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在投放市場前,都已經向銀保監會備案,因此涉及具體賠付金額或範圍以購買保險合同條款為準。

進口藥是否為醫生所開的必須使用的藥品,如是,相關的醫藥費除掉保險公司賠付之外的,雙方按責承擔、如不是,則需要與肇事者協商處理了,協商不成,超出部分只有自己承擔。

擴展資料:

責任免除 下列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壹)因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定而增加的免賠金額;

(二)因保險車輛實際行駛區域超出保險單的約定範圍而增加的免賠金額;

(三)因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但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而增加的免賠金額,因提供的指定駕駛人信息不真實而增加的免賠金額;

(四)因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但無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賠金額;

(五)根據多次事故免賠特約條款的絕對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

百度百科-不計免賠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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