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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管理辦法和毒麻藥管理

法律分析:壹、為加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開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證正常醫療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二、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專用處方。

三、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為患者首次開具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親自診查患者,為其建立相應的病歷,留存患者身份證明復印件,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附後)。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

四、麻醉藥品註射劑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或者由醫療機構派醫務人員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醫療機構應當要求使用麻醉藥品非註射劑型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患者每4個月復診或者隨診1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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