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壹些 "職業打假人 "逐漸轉變為 "職業索賠人"。"職業索賠 "往往以 "打假 "為名,通過惡意投訴牟利,壹般路徑為 "壹買、二談、三舉報、四復議、五訴訟"。壹些職業索賠人為了達到索賠目的,偽造證據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或者濫用舉報投訴、復議訴訟、監督投訴等權利,大量占用行政和司法資源,帶來嚴重的負面效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