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是指擅自經營壟斷、專賣的商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商品,倒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授權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