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間,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員工,否則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當前形勢下,即使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因疫情造成嚴重困難需要裁員,仍不建議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下發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性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工作的通知》規定,企業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面臨困難的,經與職工協商壹致,可以通過調整工資、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崗位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