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使用甲類藥品:參保人員使用甲類藥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和分擔辦法支付費用;使用乙類藥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支付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由參保人員先自付壹定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分擔辦法支付。
"乙類藥品 "的自付比例由省、自治區醫療保險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 支付標準:支付標準是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藥品目錄》內藥品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依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根據藥品的支付標準和醫療保險支付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支付藥品費用。支付標準的制定和調整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