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職參保人員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壹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90%;二級(縣級)醫療機構為85%;三級(市級)醫療機構為80%。
2、參保人員在壹個結算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住院(規定病種)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職工大病腫瘤保險補助85%,上不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