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公司法》確立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權分立、制衡的權力結構機制,充分體現了三權分立的思想,這壹思想來源於“三權分立”理論。所謂“三權分立”,是資產階級國家政治制度的壹個重要原則,即國家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由三個不同的機關控制,各自獨立行使,相互制約。這壹原則是以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為基礎的。三權分立是國家機關分權的壹種形式。作為壹個獨立的商業機構,也存在內部權力如何分配,權力如何劃分的問題。我國公司法吸收了“三權分立”的思想,創設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個機關,分別行使決策權、經營控制權和監督權,形成了“三權分立——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
這是公司和企業分權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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