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文獻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法)
第四條 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從事走私犯罪偵查工作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本轄區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逮捕、預審工作。
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關履行偵查、拘留、逮捕、預審職責,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辦理本轄區內的走私犯罪案件,應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起訴。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中華人民**國煙草專賣法》(法)
第三十七條 走私煙草專賣品,構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走私煙草專賣品,數額不大,不構成走私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前款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