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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貢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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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貢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川府函[2007] 18號)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壹)堅持低水平起步, 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政府及城鎮居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城鎮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需求; (二)堅持家庭繳費,政府給予適當補貼;(三)堅持自願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四)堅持統籌協調,與我市已建立的其他各類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五)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六)堅持全市統壹政策,市級統籌調整,並創造條件逐步向市級過渡。第二章保險範圍第三條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中小學生、兒童及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可以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具體包括:(1)65,438+08周歲以上下鄉(鎮)的中小學生(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及不在校的子女;(2)18周歲非從業城鎮居民。第四條長期在我市市區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其隨遷子女在本市就讀或生活的未滿18周歲的,可按本辦法規定參保。第三章基金籌集和轉移第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壹)參保城鎮居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2)政府補貼資金;(3)基金利息收入。第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提高標準:在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兒童(含農民工子女)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10元;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繳費比例為上年度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具體繳費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上年度基金運行情況確定並公布(2008年執行300元)。第七條政府補助對象和標準: (壹)18周歲以下在校學生和非在校兒童,每年補助90元。低收入家庭或重度殘疾兒童學生在此基礎上再補助10元。(二)18周歲及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每年補助90元。在此基礎上,對城市低保、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每年補助80元(城市低保重度殘疾人每年補助100元)。(三)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撫養人、撫養人)的“三無”人員由政府全額補助,個人不繳費。(四)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身份享受政府補貼的人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能享受壹種政府補貼。第八條政府補助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金由中央、省、市和區(縣)財政補助。除中央和省財政補助外,市政府每年補助參保人員20元,區(縣)政府承擔轄區特殊人群補助,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及時撥付到位。第九條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家庭給予繳費補貼,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第十條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調劑制度,統籌調劑基金主要用於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出現缺口時的適當調劑。區(縣)財政每年應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總額的5%提取統籌調劑金,並壹次性上繳市級財政專戶管理。統籌調節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四章參保繳費方式第十壹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每年繳納壹次,在校學生按學年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已繳納的保費不予退還。第十二條學生應當在學校繳納保險費,在園幼兒應當在幼兒園繳納保險費。其他城鎮居民和非在校兒童憑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繳納保險費。第五章基金支付範圍和待遇水平第十三條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報銷範圍參照《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範圍》(川醫保發〔2000〕11號)執行。國家、省、市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城鎮居民患惡性腫瘤放療、化療、慢性白血病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治療、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和肝腎器官移植後的抗免疫排斥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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