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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和新聞案例

汶川大地震造成大量房屋倒塌,成為壹片廢墟。盡快建起產權屬於自己、看著順眼、住著舒心的房子,是許多災民發自內心的願望。但災民們要記住,為了保證建房事宜的順利進行,壹定要依法辦事,不要觸犯法律紅燈。

紅燈壹:建房地址與重建規劃不符

案例:老周所在的村子處於地震中心,完全被震垮了。由於家裏經濟條件還可以,有壹些積蓄,他不想給政府添太多麻煩,在清理完廢墟後,打算自力更生,在原地自己建房。村支書得知後,提醒他說:"我們村在'5-12'地震中受災嚴重,山體滑坡嚴重,地質條件特殊,生態脆弱,是否整體搬遷,還有待上級恢復重建規劃確定。"老周恍然大悟:如果自己辛辛苦苦重建的住房,等到更詳細的重建規劃出來後,結果卻是這裏不適合居住,原來的住戶必須全部搬走,那麽,新的住房自然要閑置,豈不是虧大了?於是,他決定等當地的重建規劃出來後再做打算。

點評: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主要包括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鄉村建設規劃、城鄉住房建設規劃等專項規劃,它是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地震災區省級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後組織編制實施的。國務院頒布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重點安排城鎮和村莊布局、住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此外,其第 33 條第 1 款進壹步規定"國務院批準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是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基本依據,應當及時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依法批準公布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本案中,由於老周的房屋所處地質條件復雜,不適宜建房,有待恢復重建規劃確定該地塊是否作為住宅區,進而是否允許建房。老周果斷暫停建房,是非常明智的。

紅燈二:籌集建築材料違法

案例:誌華的房子在地震中受損,他打算重建。建房不僅需要水泥、紅磚、鋼筋,還需要大量的河沙和木材。他想,水泥、紅磚、鋼筋必須花錢買,但河沙可以自己去離家不遠的河裏拉,木頭可以直接去自己負責的山上砍。妻子聽了,提醒他:"妳這樣做,小心犯法喲。"

評:我國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應當報河道主管機關批準。由此可見,河道裏的沙子不是隨隨便便就能開采的。此外,森林是綠色寶庫,在防風固沙、保持水土、美化環境等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於森林的生態效益遠大於經濟效益,我國十分重視森林資源的保護,對林木采伐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森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並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但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內的零星林木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林木除外。"本案中,誌華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不得采伐河道內的沙石;而他家責任山上的林木不屬於 "農村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必須憑證采伐,在未依法取得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不得任意采伐。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紅燈三:發包工程不問承包人資質

案例:老馬是汶川災區的壹名泥瓦匠,經常在外承包基建工程。明飛的房子在地震中被毀,他初步決定重建壹棟面積300多平方米的三層小樓,打算把工程交給老馬做。明飛的壹位同學提醒他,老馬只是個體包工頭,並不是什麽正規的建築施工企業,將房子承包給他建,好像不太合適吧?明飛淡淡地回答:"沒關系,他修過不少房子,在建築內行很呢。"

回顧:我國《建築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其中的 "各類房屋建築",當然包括各類災後重建房屋。因此,災民建房,也必須遵守該法的規定。該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還規定:"承包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也就是說,未取得資質證書而承攬工程,或者雖取得資質證書,但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承攬工程的行為,都是禁止的,如實施此類行為,將受到處罰。而根據該法第65條規定,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沒收違法所得。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明飛真的把工程承包給了老馬,即使有關部門不予處罰,但壹旦在施工中發生安全事故,由於明飛在承包工程時沒有檢查老馬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也是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壹定的責任。可見,將建房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人,是壹種嚴重的違法行為,風險太大。

全國證券第壹案塵埃落定 6800人接受調解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

中國法院網中國法院網 作者:

歷時4年7個月,全國證券第壹案--東方電子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塵埃落定!從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除不符合條件的原告(不在賠償範圍內,已撤訴)和因資料不全的100余名原告(將按現有電子信息賠償)外,其余6800余名原告已全部接受調解。

"東方電子案 "多項第壹

"為正確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規範證券市場民事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和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和審判實踐,於 2003 年 1 月 9 日發布了《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自 200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2003年2月1日,《若幹規定》正式實施,這是該規定實施後我國首例上市公司高管因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提起訴訟的案件,也是首例原告為 "東方電子案 "的案件。

從刑事判決生效,到2005年1月底訴訟時效屆滿,兩年期間,青島中院共受理涉及 "東方電子案 "的案件2716件,訴訟標的額4.42億元,訴訟費1800萬元,原告6989人。案件受理後,由於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中國股市壹直是熊市,提起訴訟的股民都急於獲得賠償,因為他們不僅在該股票上損失慘重,在其他股票上也有損失,只是其他股票無法尋求司法救濟。

對於被告來說,高管大換血、虛假陳述被揭露、證監會介入調查、大盤急劇縮......,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消極應訴也是正常反應,包括采用提出管轄權異議等合法手段,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

就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而言,該案在標的上為全國第壹,起訴人數為全國第壹,調解率為全國第壹。

法官破解難題

從案情來分析,"東方電子案 "可謂錯綜復雜:壹些原告起訴上市公司煙臺東方電子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獲得救濟的途徑較多,不僅將其大股東--東方電子信息產業集團作為被告,還將山東千聚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等作為被告......。如此壹來,導致案件難以合並審理。另外,損失的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有的采用簡單加減法,有的采用算術平均法,有的采用先進先出法,有的采用移動加權平均法,其主張也千差萬別。

本案中,青島市中級法院於2004年11月開庭審理,通過案件審理發現了許多問題:被告對原告的股東身份有異議,原告提供的資料有些看不清,更看不清資料上面的印章是什麽單位的,被告擔心原告把不利於自己的資料給隱瞞了。

那麽,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後來,原告向法院申請到深圳證券交易所調取股東的電子交易記錄。其間,法官先後四次前往交易所,其中前兩次是調取了大部分原告的身份信息、股東代碼等信息,第三次是查詢員工內部股份、原始股、股份等情況,第四次則是在信息不全的情況下做最後的努力。

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發現,近7000名股東無法手工計算,壹是工作量非常大,二是不敢保證100%準確。為此,法院考慮設計壹個軟件來解決這個問題,原本以為設計這個軟件很簡單,以為用 EXCEL 表格簡單設置幾個公式就可以解決,後來發現情況遠非如此,因為每個人的情況千差萬別,有的人買了壹份,有的人買了多份,在此期間,"東方電子 在此期間,"東方電子 "有四次除權,必須通過復權計算,所以處理起來非常麻煩。不僅要計算投資差額損失,還要計算傭金損失,以及利息損失、印花稅損失等,而國家為了調控市場,在此期間多次調整利率和印花稅,所以每處理壹個問題都要重新設計方案,但是,最終還是達到了可以準確計算損失賠償金額的目的。

為了讓原被告雙方理解,法院對軟件進行了升級,可以同時生成三個工作簿,供股民參考:第壹個工作簿反映了股民買賣股票的所有情況;第二個工作簿反映了法院的所有計算結果;第三個工作簿是文字說明,告訴股民如何壹步步計算金額。在這壹點上,軟件已經做到了最好。

走調解之路,實現雙贏

起初,原被告雙方都不同意調解,原告急於得到賠償,認為調解就是讓步,壹分錢都不想放棄,而被告則打算通過壹審、二審、執行來拖延時間。事實上,判決對原告是不利的:第壹,壹審、二審、執行的過程漫長;第二,如果判決被告 "粉碎",股東拿不到任何賠償;第三,上市公司還有其他投資者、3000名員工,他們的利益會因判決得不到保障。所以調解是壹個雙贏的過程,法院的努力既要註重股民的利益,又要維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員工的利益,在這個過程中掌握壹個合理的平衡。

經過法官上百次的做工作,終於使雙方同意調解,但同意調解與調解方案有很大的距離。經過漫長的調解工作,法院等到了股改方案,2006年7月,大股東東方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同意以6000萬法人股承擔不超過65%的賠償責任,看似柳暗花明的調解局面,其實不然。

直到2007年7月,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法官這壹年又做了哪些工作呢?其實,被告雖然同意給付,但對於執行日期、啟示日期、基準日期均未確定,而這些日期直接影響賠償數額。究竟以哪個數據作為計算賠償金的標準?賠償金以何種方式支付?如果以股份的形式支付,股份的價值是多少?帶著這些問題,歷時壹年,經過數十次磋商,雙方終於在2007年7月28日達成了框架協議。中國法院網 作者:

某度假村老板蔡宇在沒有經營和歸還能力的情況下,夥同兩名銀行職員以向中間人支付高額利差、好處費的方式,采用偽造信貸憑證、支票、授權書等手段,騙取四家企業存入銀行的近1.4億元資金,致使巨額資金無法歸還。9月6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壹審判決,以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蔡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四名被告中有三人被判處無期徒刑。

蔡羽,現年43歲,系上海泛海城度假村有限責任公司等5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等。2005年10月,蔡羽夥同上海某銀行浦東支行客戶經理韓偉、泛海城度假村董事長秘書黃英、韓某通過中間人聯系到江蘇某公司,以七天通知的形式將1000萬元保證金誘騙到該公司。該公司在黃英的誘導下,將 1000 萬元以七天通知存款的形式存入銀行。隨後,黃、韓二人通過偽造 "單位定期存款開戶確認書",制造了該公司已在銀行辦理1000萬元通知存款的假象,但款項實際進入了該公司的壹般存款賬戶。同年11月,韓偉用偽造的入賬憑證將1000萬元打入蔡宇名下的公司銀行賬戶。蔡某將錢用於歸還欠款並支付高額利息給中介,韓偉從中獲益1萬余元。

2005年11月,蔡宇夥同韓偉、黃英偽造上海某建築公司銀行存款近1000萬元的貸方憑證,用於償還蔡宇公司的外債、套取現金和支付中間人的好處費。去年2月,該建築公司為年審向銀行出具詢證函,查詢該公司在銀行的存款情況,為掩蓋錢款被盜的真相,韓偉在詢證函上偽造了銀行業務公章,並將公章寄回建築公司,以使該公司相信存款仍在銀行的賬戶上。

2006年2月,蔡宇、韓偉、黃英和上海無業人員陳亮重施故技,誘騙上海某公司向銀行存款4000萬元。由韓偉將偽造的 "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明 "提供給該公司,截取銀行出具的真實 "開戶證明 "並復印廠方預留印鑒。為防止日後轉賬時銀行打電話到企業核實,韓偉還將企業印鑒卡上預留的公司電話號碼進行了修改,並在原號碼後加上了蔡宇居住地的電話號碼。同時,蔡指使陳亮找人私刻了公司公章、財務章等印章,並向陳提供了公司開戶資料復印件,由陳通過時任上海某銀行客戶經理李忠以公司名義,在銀行開立了壹個由蔡瑜實際控制的賬戶。在隨後的兩個月內,該公司的40萬元存款和4.9萬余元利息由蔡宇開戶,韓偉從中分得23.6萬元。

2005年11月,蔡宇與陳亮****,串通李忠冒充銀行副行長,夥同陳亮偽造與上海某投資公司簽訂的《單位人民幣協議存款合同》,誘騙該公司在銀行存款8000萬元。2005 年 11 月至去年 2 月,黃英在蔡宇的指使下偽造了相關轉賬憑證,將該公司的 7900 余萬元存入銀行。銀行的7900多萬元分別轉入蔡宇名下三家公司的賬戶,陳亮從中分得170萬元,李忠從中分得160萬元。

為便於實施犯罪,陳亮於2005年9月至11月間,先後找人私刻了銀行公章、業務章、存款專用章、轉賬章及受害企業公章、財務章和法人私章等20余枚印章。

2006年5月12日,韓偉被公安機關抓獲。同月23日,在逃人員蔡宇、黃英、陳亮、李忠歸案。

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宇夥同被告人韓偉、黃英、陳亮、李忠,采用偽造信貸憑證、業務授權書、支票等方法,騙取四家企業存入銀行的款項近1.4億元,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此外,陳亮還指使他人私刻銀行、企業印章,其行為構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鑒於被告人蔡宇的犯罪所得被部分用於公司,案發後追回部分贓款;被告人黃英未分得贓款;被告人韓偉、李忠、陳亮均已退贓等情節,故對四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蔡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同樣兩罪,判處被告人李忠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 160 萬元;判處被告人黃英有期徒刑 19 年,剝奪政治權利 5 年,並處罰金 18 萬元。以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判處被告人陳亮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被告人韓偉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追繳的款項已發還受害企業。

路政設卡護路,"關停 "車輛國家賠償獲支持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

來源:中國法院網中國法院網 作者:

為防止損壞路面,汝南縣、河南縣及鄉鎮公路管理部門在公路上設置路障,限制車輛通行,致使原告駐馬店市鄧連喜汽車運輸總公司營運車輛無法通行。近日,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公路管理部門要求國家賠償的案件,判決被告汝南縣縣鄉公路管理所賠償兩原告養路費、客運附加費、運輸管理費等直接經濟損失32759.28元。

2004年12月,原告鄧連喜貸款20余萬元購買了壹輛25座豪華金龍客車,掛靠在駐馬店市汽車運輸公司名下經營客運業務,經省、市運管部門批準,鄧連喜在汝南縣官莊鄉舍屯村至鄭州線路上取得了經營客運業務的資格。鄧連喜投入運營後,方便了社屯、韓莊及附近鄉鎮的群眾出行,客車幾乎天天爆滿,鄧連喜喜在臉上樂在心裏。

2005年8月,社屯至韓莊段公路大貨車流量大,路面破損嚴重,汝南縣縣公路管理所對該段路面進行了整修。為防止超載貨車通行損壞路面,汝南縣縣鄉公路管理所在公路兩側設置了壹對長3.5米、寬2.2米、高1.3米的水泥限位墩,使原來9米寬的路面只剩下2.4米寬。原告車輛從2.5米寬的水泥限寬墩無法通過,公交車停止營運。原告鄧連喜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均未得到解決,兩原告壹紙訴狀將汝南縣縣鄉公路管理所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汝南縣縣級公路管理所作為公路管理部門,理應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被告在公路上設置限制通行的水泥墩,限制車輛通行,違反了有關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是濫用職權的違法行政行為。被告的違法行政行為侵犯了兩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且與兩原告請求賠償的經濟損失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被告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兩原告直接經濟損失32759.28元。

惡意註冊域名侵犯馳名商標,金華審結商標侵權案

來源:金華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報 作者:

8月9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壹起知識產權案件,認定某商標系馳名商標,並對使用該商標惡意註冊域名的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

今年1月17日,原告浙江順時針服飾有限公司收到壹封電子郵件。發信人宋某稱,他已在互聯網上註冊了 "順時針內衣.com"中文域名,想以2萬元的價格將域名轉讓給該公司。該公司認為,宋某的行為已構成對 "順時針 "商標的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

庭審中,順時針服飾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商標馳名程度證明等六組證據,以證明 "順時針 "商標符合馳名商標條件。

基於上述事實,法院認定 "順時針 "商標為馳名商標。法院同時認定,被告宋某註冊的 "clockwiseunderwear.com "域名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仿冒,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且無註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其向原告要約高價出售該域名以獲取不當利益,表明其對該域名的註冊具有惡意,被告註冊該域名的行為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犯原告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立即註銷在網絡上註冊的域名 "順時針內衣.com",被告賠償順時針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

佛山開庭審理壹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被告人眾多案情復雜,預計開庭審理12天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日報按: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今天(15日)公開審理壹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案,該案36人分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搶劫罪、綁架罪、故意罪、搶奪罪。 由於該案涉案人員眾多,案情復雜,案件審理時間初步預計將達到12天。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至2007年2月間,被告人張朝剛先後在佛山市禪城區南莊鎮華夏陶瓷城、上元物流中心等地內組建軍事力量辦案隊、上元安徽辦案隊,糾集被告人鄧彪、張光敏、王自強等人、采用恐嚇、威脅、暴力毆打等手段,通過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阻止其他搬運隊承接搬運業務和倉庫自帶搬運工進行搬運,排擠其他搬運工進行搬運工作,從而控制了上述兩地的搬運市場,並從中非法獲取經濟利益。

2004年以來,被告人張超剛、冼冠宇、王林糾集被告人黃源鋒、冼勇、李旺等11名被告人等人,在禪城區及周邊地區開設多家賭場並在賭場內放高利貸,並通過收取保護費、合夥入股等方式控制他人開設賭場。控制他人開設賭場,並通過恐嚇、毆打、搶劫、聚眾鬥毆等方式強行關閉不與其合作的賭場,並通過搶他們配合賭場,通過實施搶劫、綁架、故意傷害、聚眾鬥毆等犯罪行為,壟斷禪城區及南海區大瀝、平洲等地的地下賭場,非法獲取經濟利益。

通過經營、控制搬運市場和地下賭場,以被告人張朝剛為首的犯罪組織在經濟上得到迅速發展壯大,逐步形成了以張朝剛為首,被告人冼冠宇、王林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鄧彪、張光敏、王自強、王自斌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為非法操縱拍賣市場,牟取非法暴利,2007年1月,被告人張朝剛、王林、淩偉超、王保忠、賴國民商議,確定只要有淩偉超、淩誌(另案處理)這壹方的人參加拍賣、被告人王林、王保忠負責組織手下使用暴力、恐嚇手段迫使其他競買人放棄參與拍賣競價,從而保證淩偉超、淩誌這壹方能以低價取得拍賣標的;並將被告人淩偉超從拍賣所得利潤差額中抽取30%作為報酬。此後,以被告人張朝剛、被告人王林、淩偉超、王保忠、賴國民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傅慶洲、程國海、張衛國、顧建川等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開始涉足拍賣行業。僅2007年1月至4月間,上述被告人就先後分頭合夥對在佛山市區舉辦的5場拍賣會進行非法操縱,嚴重擾亂了拍賣行業秩序。

公訴機關還指控,36名被告人還涉嫌敲詐勒索、搶劫、綁架、故意傷害、強迫交易等犯罪。

記者今天從禪城區人民法院獲悉,由於該案涉及的犯罪分子眾多,案情十分復雜,僅檢方卷宗就多達60余卷,證據多達400余件。因此,案件審理時間初步預計將達到12天。

浙江《物權法》第壹案:樓頂的陽光甲板妳憑什麽獨占

來源:新華網:新華網綜合 作者:

據《今日早報》報道,頂樓業主把自家樓頂的門反鎖,獨占了陽光露臺,還在樓頂違章搭建,這引發了樓下其他業主的不滿。

在向行政部門投訴無效後,樓下業主以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物權法》中的條款為由,將頂樓的三位業主告上了法庭。昨天,麗水青田縣法院正式受理了全省首例依據《物權法》提起的訴訟。

頂樓業主霸占樓頂的憤怒

青田縣鶴城鎮鶴園降9號4幢的21戶業主,基本上是郵電系統的職工及其家屬,在郵電沒有 "分家 "之前,很多住戶還在同壹個單位上班。

但就在今年6月,周圍居住在4幢的業主卻因為樓頂曬臺的使用問題發生了糾紛。樓下住戶有壹天突然發現,通往樓頂的門被頂樓的三戶業主鎖上了,其中壹戶業主還在樓頂平臺上搭建了違章建築。

頂樓住戶的做法讓樓下業主很氣憤,4幢房子8層高,地勢相對較低,周邊又被高層建築擋住,采光不是很好,樓下業主的衣服平日都曬在樓頂,現在曬臺讓頂樓業主占用,他們當然不同意。

業主投訴《物權法》維權不力

在與頂樓住戶交涉後,樓下業主向有關部門投訴。隨後,當地建設局向頂樓住戶下達了整改通知書,責令三戶將樓頂日光浴平臺恢復原狀,但壹直沒有回應。

在頂樓三戶住戶發出律師函,要求對方立即打開樓頂大門供所有住戶****與管理使用的要求再次遭到拒絕後,樓下16戶住戶集體向法院提起訴訟。

樓下住戶認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樓下和頂樓的住戶依法對建築物內的住宅和儲藏室等專有部門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 有和***用管理權,頂樓擅自將天臺門鎖掉,其行為構成侵權。

據此,樓下業主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其對樓頂及樓頂平臺享有***有和***用管理權,同時判令頂樓三戶住戶立即將樓頂大門鑰匙交給樓下住戶,以確保樓下住戶的權利不受侵害。

《物權法》明確業主權利依據

浙江新臺州律師事務所主任項賢全認為,行政和司法是兩種不同的救濟手段,青田花園的業主在投訴解決不了問題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因為《物權法》進壹步明確了業主的權利依據。

《物權法》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中的部分****,享有**** 有和***有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部分承擔義務的權利,不得因不履行義務而放棄權利。

物權先行說認為,物權法明確了業主對***有部分的權利,以及對整幢建築物的管理權,如果侵犯了業主的區分所有權,可以依照物權保護方法提起物權訴訟。物權保護的方法有很多種,承認自己的權利、排除妨礙,甚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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