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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定點醫院住院能否報銷?

不在定點醫院住院可以報銷,但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因定點醫療機構技術、設備有限無法診治或因病情需要轉往非定點醫療機構的,由醫院醫保辦在網上向醫保中心申報,醫保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答復是否可以。

2、參保人員因病情危重,如急性心肌梗塞、腦梗塞、腦出血、急性外傷、急性中毒、急腹癥等急危重癥需到定點醫院就診的,在非定點醫院(含異地醫院)住院的,在住院後5個工作日內到醫保中心申報。

什麽是定點醫院,具體如下:

1.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院)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並承擔相應責任的醫療機構。

2、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之日起,定點醫療機構懸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頒發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

綜上所述:經答復並已批準轉院的,參保人員轉院需自行墊付醫療費用,待出院後壹個月內,到醫保中心辦理報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health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支付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壹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和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者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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