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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什麽中藥材禁止在市場上出售

《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禁止在中藥材專業市場內出售國家規定限制銷售的中藥材和中成藥、中藥飲片、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

各地區設立中藥材專業市場,必須依據國務院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選擇中藥材主要產地或者集散地,並經國務院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門均無權審批開辦中藥材專業市場。

要對現有的中藥材專業市場進行整頓,整頓的標準由國務院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對已設立的不符合標準的中藥材專業市場,壹律關閉;對擅自設立的中藥材專業市場以外的其他藥品集貿市場,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取締。

對在農產品集貿市場上出售的中藥材,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監督。對違反《藥品管理法》在農產品集貿市場上擅自銷售國家禁止銷售的中藥材品種和無證銷售除中藥材以外其他藥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擴展資料

《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整頓和規範藥品生產經營秩序,依法加強藥品銷售的管理。

凡未依法取得《藥品生產企業合格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以及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藥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對擅自從事藥品生產、批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堅決予以取締。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不得承包給個人經營。

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向取得合法生產或者經營藥品資格的企業采購藥品,嚴禁從非法經營者手中采購藥品。

鄉村醫療診所(室)的供藥,必須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同指定的藥品批發企業及其委托的鄉鎮衛生院負責。

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只限於本單位臨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或者供應不足的藥物制劑,嚴禁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變相從事藥品批發業務。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購銷藥品,應當實行公平競爭,禁止采用回扣或者行賄、索賄等手段購銷藥品。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嚴格審查有關藥品的宣傳廣告內容,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懲處違反藥品廣告規定,誇大宣傳療效,誤導患者使用的違法行為。

百度百科——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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