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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居民醫保報銷比例

青島居民醫保報銷比例:

1、學生、兒童。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18萬元以下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5%;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壹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5%;

2、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10萬元以下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壹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5%;

3、其他城鎮居民。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壹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0%。

城鎮居民在壹個結算年度內住院治療二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治療起,不再收取起付標準的費用。轉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規定的轉入或再次入住醫院起付標準補足差額。

居民醫保報銷流程:

1、申報結算資料

住院結帳發票並蓋章、醫療保險卡、住院費用明細清單並蓋章、使用目錄以外藥品及特殊診療項目的誌願書復印件並蓋章、出院記錄並蓋章、手續完備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轉診單”;

2、結算

如果參保人是異地住院手續齊全,5個工作日後可以憑收單憑據、本人身份證直接到社保中心結算報銷。需要註意的是每月28日至月底暫停報銷,次月1日起恢復報銷。

綜上所述,居民醫保報銷流程是參保患者準備病歷首頁復印件、出院小結、住院費用收據、住院醫療費用明細(壹日清單)等資料交到社區,進行相關登記;居民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審核通過將醫藥費打人勞動者醫保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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