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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商品條碼管理,推廣商品條碼應用,促進商品流通信息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註冊、編碼、印制、應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商品條碼的宣傳推廣,引導和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使用商品條碼,采用全球統壹標識系統,建立有效的產品跟蹤和追溯系統。第四條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管全區條碼工作。

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在自治區設立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編碼分支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提供商品條碼技術服務。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和舉報非法使用和印制商品條碼的行為。第六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生產的下列預包裝商品,應當在商品標識中標註商品條碼:

(壹)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農副食品、煙草制品、酒、飲料、茶葉、水果;

(二)藥品和醫療器械;

(三)農藥、獸藥、化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種子;

(四)電線電纜、家用電器、人造板;

(五)汽車(含摩托車)零部件及配件;

(6)日用化學品、玩具、紙制品、陶瓷制品;

(七)服裝、紡織制成品和針織品;

(八)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關系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鼓勵其他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自願使用商品條碼。

本辦法所稱預包裝商品,是指預先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商品。第七條廠商識別代碼是商品條碼的重要組成部分。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經批準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第八條商品條碼的註冊、續展、變更和註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系統成員使用的商品條碼可以自行編制,也可以委托編碼機構編制。

系統成員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自行編制商品條碼,並將編碼信息書面告知編碼分支機構;受編碼分支機構委托,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免費提供編碼服務,並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給委托人。第十條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印刷商品條碼,確保商品條碼的印刷質量。

商品條碼的印刷面積超過商品包裝表面積或者標簽可印刷面積的四分之壹的,可以申請使用縮短版商品條碼。第十壹條印刷企業承接印刷商品條碼業務,應當查驗委托人的《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合法使用的商品條碼,並復印存檔。備案期限為兩年。

印刷企業不得為未取得系統成員證書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條碼證明的客戶印刷商品條碼,不得將委托印刷的商品條碼提供給他人使用。第十二條系統成員對註冊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第十三條委托他人加工的產品,應當使用委托方註冊的商品條碼,並標註委托方的名稱。第十四條集團公司子公司開發、設計、生產的產品,應當使用子公司申請註冊的商品條碼。第十五條銷售者購買商品時,應當查驗商品條碼對應的系統成員證明或者商品條碼合法使用證明。

銷售者采用與商品條碼相關的自動識別銷售系統,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第十六條銷售者需要在企業內部對再加工、分裝、非定量包裝商品使用店內條碼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編制和使用。

銷售者應當直接使用符合要求的商品條碼,不得使用店內條碼替代或者覆蓋原有商品條碼。

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應商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第十七條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商品條碼查詢系統,及時公布註冊、續展、變更、註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信息,方便公眾查詢。第十八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商品條碼的使用和印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與商品條碼有關的違法行為。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未申請註冊,在產品標識上標註條形碼的;

(二)偽造商品條碼或者以其他形式的條碼冒充商品條碼;

(三)冒用他人註冊的商品條碼;

(四)使用尚未分配的商品條碼;

(五)使用已經取消的商品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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