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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禁毒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禁毒工作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毒、戒毒、康復並舉的原則。

禁毒工作應當在政府統壹領導下,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並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滿足禁毒宣傳、禁毒破案、戒毒康復和禁毒管理等禁毒工作的需要。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禁毒合作機制,加強地區間交流與合作,促進部門間合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組織制定禁毒工作規劃,制定具體禁毒措施,建立成員單位間禁毒信息通報和共享制度,定期對禁毒工作進行評估和報告。

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本級禁毒委員會的綜合協調、監督和考核。第六條禁毒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職責,並向禁毒委員會報告禁毒工作。各單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協調。

公安機關負責毒品查辦、毒品案件查辦、吸毒人員排查和動態管控,易制毒化學品購銷、運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所轄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戒毒場所的管理,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的指導和支持。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禁毒法治宣傳教育,管理所轄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戒毒場所,指導和支持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制定戒毒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為戒毒醫療服務提供指導和支持。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的監督管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藥物濫用監測。

其他成員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與禁毒工作相關的職責。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負責禁毒的機構和人員,開展禁毒宣傳教育、社區戒毒等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禁毒預防措施。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毒整治的重點地區,明確整治工作目標,限期進行整治。

禁毒重點整治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治,並定期向確定重點整治地區的禁毒委員會報告;逾期未完成整治工作目標的,應當向確定重點整治區域的禁毒委員會說明情況。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毒人員的職業保護和培訓,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維護禁毒人員的權益。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舉報人獎勵和保護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毒品犯罪並經查證屬實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護其人身安全。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禁毒宣傳、戒毒康復等社會服務。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和社會資金通過捐贈、設立援助項目、設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等方式參與禁毒工作。,並依法給予稅收減免和其他優惠待遇。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和誌願者參與禁毒宣傳、戒毒康復等社會工作和誌願服務。第十三條鼓勵禁毒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引進和推廣先進的禁毒技術、設備和戒毒方法。第二章禁毒宣傳教育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毒宣傳教育,推進禁毒宣傳教育基地建設,結合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和職業教育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危害和預防知識。第十五條教育和職業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學校禁毒教育工作,將禁毒教育納入學校日常教育,提高學生的禁毒意識和禁毒意識。

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財政等部門應當協助教育和職業教育部門及學校開展禁毒教育,促進學校禁毒教育與家庭、社會禁毒教育的有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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