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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店員賣錯藥要擔責嗎?

如果因為店員賣錯藥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藥店要承擔賠償等責任,藥店可以向有過錯的店員追償。

藥店店員賣錯藥的具體情形如下:

(1)營業員是否需要賠償要看其是否有過錯,如果其沒有過錯,則不需要賠償;

(2)如果是因為營業員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3)賠償的經濟損失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藥店店員賣錯藥的責任:

民事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等費用;

行政責任,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等費用;

藥店對 患者拿錯藥的,如果患者或者藥店工作人員及時發現,及時更換即可。如果雙方都為及時發現,而患者又不幸拿錯了藥。那麽從客觀情況來看,藥房工作人員應承擔主要過錯,患者應承擔未檢查出的部分過錯。根據藥房應承擔的過錯比例,再乘以因過錯造成的損失,即為藥房應承擔的賠償金額。

藥店作為賠償義務人,對於患者因錯誤用藥所產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與損害後果存在關聯性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費用,應當予以承擔。但該費用,還應當按照藥店因過錯應當承擔責任的比例乘以最終藥店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後的實際數額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藥品管理法》

第十八條進行藥物非臨床研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為研究項目配備相應的人員、場地、儀器、設備和管理制度,保證數據、資料和樣品的真實性。

第五十壹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有效期限和經營範圍,有效期屆滿的,重新審驗許可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要求制定的藥品質量管理規範。

第五十三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國家鼓勵和引導藥品零售連鎖經營。從事藥品零售連鎖經營活動的企業總部,應當建立統壹的質量管理體系,對所屬零售企業的經營活動履行管理職責。藥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藥品經營活動全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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