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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災民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準備、應急救援、災後救助、救助資金和物資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包括幹旱、洪澇、臺風、風雹、低溫凍害、雪災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第三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防救並重、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群眾互助和災民自救的原則。第四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信息報告、早期處置、應急自救和災後救助的具體實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組織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標準,建立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物資保障機制。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的社會動員機制,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防災、救災、恢復重建、救災捐贈、誌願服務等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綜合應急協調機構應當建立自然災害信息發布、災情信息共享會商、救災應急聯動等機制,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自然災害救助保險機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自然災害保險,增強抵禦自然災害風險的能力。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和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免費開展防災減災公益宣傳。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在自然災害救助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救災準備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防災減災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明確防災減災的目標、任務、工作要求和重大項目。

城鄉建設規劃和重大工程建設的選址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防災減災的標準和要求。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制定自然災害救助專項應急預案。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定期開展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

鼓勵和支持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教育基地建設。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災害應急指揮系統和自然災害信息共享平臺,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通信、交通、防護等設備。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發展和改革部門制定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和物資儲備計劃,並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災物資儲備計劃,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救災物資儲存場所,指導容易發生自然災害的村和社區建立救災物資儲存點。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采購和儲備救災物資;建立自然災害救災物資社會化儲備制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與相關企業簽訂自然災害救災物資儲存和應急供應協議。自然災害救災物資供應單位應當保證救災物資的質量。

鼓勵社會力量、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家庭儲備基本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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