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當事人雙方各處500元罰款:

(1)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生育第壹個子女的;

(2)符合再生育條件未申請領取《生育證》的;

(3)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拒不終止妊娠的。 (二)農村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壹個子女的,分別按照生育子女所在地縣(市、區)上壹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前款當事人實際年收入高於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的,按照當事人實際年收入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以第壹款、第二款規定多生育壹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分別按照生育子女數的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二條 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的,重婚者或者有配偶者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的征收標準的二倍承擔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三條 違反計劃生育、收養法律、法規的規定收養子女,或者不符合生育條件,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務證》、《再生育服務證》的,按照違法生育處理,並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四條 征收社會撫養費,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當事人壹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有實際困難,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分期繳納的,分期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第壹年繳納的數額不得少於應征社會撫養費總額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子女,有配偶與他人生育子女的,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其他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孕期、產期、產褥期的壹切費用自理,不享受育兒補貼和生活困難補助。

第四十六條 利用超聲技術或者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介紹、強迫孕婦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當事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符合本條例有關懷孕的規定,但因非醫學需要選擇胎兒性別進行人工終止妊娠的,除依照本款規定處以罰款外,對生育第壹個子女的,三年內不得生育;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不予批準。

第四十七條 藥品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零售企業違法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沒收藥品和違法所得,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職工生育的,對當事人所在單位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單位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或者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或者計劃生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或者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不履行義務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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