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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往來香港、澳門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

第壹條 來往香港、澳門的旅客攜帶《往來港澳地區旅客免稅、減稅物品表》範圍內的免稅、減稅行李物品,經海關查驗後,在旅客自用行李的合理數量範圍內,準予免稅、減稅。第二條 港澳地區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只屬於附表免稅物品範圍的,在海關設置 "免稅通道 "的地方,可以使用 "免稅通道"。通過 "免稅通道 "的港澳旅客,如發現攜帶超過免稅限額的物品,海關將按違規處理,除退還超載物品外,還將視情節處以500元以下罰款。發現攜帶應稅物品的,按走私論處。第三條 港澳旅客攜帶附表所列應稅物品或者攜帶超過附表所列免稅限額的行李物品,必須通過海關設置的 "征稅通道",如實向海關申報。海關按照本規定驗放。第四條 往返港澳地區的旅客可在附表規定的限額內提取行李物品。第五條 當日往返香港、澳門的旅客,只放行旅途中必需的自用物品。第六條 從港澳返回內地定居的旅客或從內地前往港澳定居的旅客所攜帶的行李物品,分別按照《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對進出境旅客的規定,憑證件辦理。第七條 往來港澳旅客攜帶超過規定的行李物品,不準攜帶出境;從港澳入境的,由海關扣留,限期壹個月內歸還;逾期不歸還的,由海關變價移交國庫。但對於旅途所需物品,旅客要求隨身攜帶並保證再次帶入或帶出境的,經海關許可登記後,回程時必須原物帶入或帶出境。第八條 港澳旅客不得攜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入境。但港澳旅客入境時經海關登記的金銀珠寶、鉆石飾品,允許攜帶出境。第九條 港澳旅客不得將海關放行的自用物品出售牟利。第十條 港澳旅客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來往港澳旅客免稅、征稅物品限額表

政府-──────────────────────────────────────────────

┃類別┃名稱┃帶入物品數量┃帶出物品數量┃

頭等艙───────────────────────── ────────

┃總重量┃三十公斤┃與帶入數量相同┃

┃┃其中:┃ ┃數量相同 ┃

┃免費 ┃ 1.各類服裝 ┃ *** 三十五件(每種限 ┃

┃ ┃合理數量) ┃ ┃

┃ 2.鞋子、襪子和圍巾 ┃*** 十雙鞋子和圍巾 ┃

┃ 稅金 ┃ 3.床上用品 ┃ 每件 1 件,***3 ┃

┃ ┃(對) ┃

┃ 4.各種服裝材料(單幅) ┃**10 米 ┃ ┃

┃┃┃┃5.各種食品 ┃**15 公斤 ┃ ┃

┃ 6.酒類(含藥酒) ┃**2 瓶(每瓶限七百) ┃

┃ p>┃┃┃┃50 克) ┃ ┃

┃ 7.香煙 ┃400 ┃ ┃

┃ 8.治療藥品和常備藥品 ┃ ┃ 個人合理用量 ┃ ┃

┃ ┃ 9. 電風扇 ┃ 數 量 ┃ ┃

┃ 材 料 ┃ 自行車、縫紉機及其 ┃ ┃

┃ 零件 ┃ ┃ ┃

┃ 產 品 ┃ 3.人參、鹿茸 ┃各 100 克 ┃ ┃

┃交通──蘇_2538──────────────┸──────────────┸────┸────┸

註:1、隨團旅遊的 16 歲以下兒童只免稅。未滿十六周歲的兒童只對自用物品免稅放行。

2.不衛生的舊衣服、家具等不允許進口。

3.麝香、蟬蛻、朱砂、蟲草、片仔癀、石斛夜光丸、六神丸以及未經鑒定的文物不準攜帶出口。

4、用外幣兌換人民幣購買的物品,可憑商店發票攜帶出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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