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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委托的醫療器械註冊人和備案人有哪些共同義務?

法律分析:1。履行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和委托生產醫療器械質量協議規定的義務,辦理醫療器械註冊證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能夠獨立進行質量評審。委托生產前,應當對委托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和綜合生產能力進行評價,並提供綜合評價報告。委托生產期間,每年至少對委托生產企業進行壹次全面質量管理評審,定期對委托生產企業進行評審,並按時向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年度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

3.負責與委托生產企業簽訂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明確規定雙方在技術要求、生產管理、質量保證、責任分工、產品放行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在委托生產中。

4.負責形成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中規定的技術要求、生產工藝、質量標準、說明書、包裝標簽等技術文件的清單及附件,並有效傳遞給委托生產企業,雙方確認並保存相關記錄;上述文件的任何變更應及時通知並有效傳遞給委托生產企業,雙方確認並保存相關記錄。

5.負責產品上市的放行,應明確規定責任人、放行程序和放行要求。

法律依據:《醫療器械註冊備案管理辦法》第三條醫療器械註冊是指醫療器械註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醫療器械註冊申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在科學知識的基礎上,對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批準其申請的活動。

醫療器械備案是指醫療器械備案人(以下簡稱備案人)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備案材料,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提交的備案材料歸檔備查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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