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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 科技成果鑒定的目的科技成果鑒定的目的:

為了促進醫藥和醫療器械科學技術的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防病、治病、康復、保健和計劃生育的需要,正確評價醫藥科技成果的水平,完善科技成果鑒定制度,加強科技成果管理、促進科技成果的應用和推廣,根據國家科委《科技成果鑒定辦法 根據國家科委《科技成果鑒定辦法》,結合醫藥行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科技成果分類:

(壹)科學理論成果:指醫藥基礎理論研究成果和應用理論研究成果。

(二)應用研究成果:指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性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新設備等方面的醫藥科技成果。

(三)軟科學研究成果:指促進醫藥行業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的軟科學研究成果。第三條 必須經過鑒定的科技成果:

(壹)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國家醫藥管理局下達的醫藥科技計劃項目、醫藥科技年度計劃項目。

(二)申請科技獎勵的醫藥科技成果,即申請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醫藥管理局科技進步獎的項目。

(三)各省(區、市)科委、計劃單列市科委、藥政局(總公司)下達的醫藥科技項目和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獎勵的項目。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認定的其他醫藥科技項目。第四條 科技成果鑒定的形式為:

(壹)檢測鑒定:凡經化驗、檢驗、測試即能確定成果技術水平和成熟度的項目,可由專業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有關技術指標進行檢驗、測試和評價,並作出書面結論;

(二)驗收鑒定:驗收單位按照計劃任務書或合同規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進行驗收、評定,並作出書面結論;

(三)通訊鑒定:由同行專家對科技成果的有關技術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和評價,並由組織鑒定的單位匯總作出鑒定結論;

(4)會議鑒定:對涉及面較廣、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在行業技術水平中有較大(四)會議鑒定:對涉及面較廣、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對行業技術水平有較大促進作用的科技成果,可召開專家會議進行鑒定,由專家對成果進行審查評價,並作出鑒定結論。第五條 專項鑒定:

(壹)成果已應用於生產實踐,證明技術成熟,取得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經實踐單位證明。

(二)按合同規定完成任務,並通過驗收,實施後取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由實施單位出具證明。

(三)已獲得中國專利局發明專利的生產方法,實施後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由實施單位頒發證書。第六條 科技成果鑒定的管理:

(壹)國家醫藥管理局科教司負責管理醫學部科技成果鑒定工作。

省、(區、市)醫藥局(總公司)科技處負責管理本省(區、市)醫藥科技成果鑒定工作。

(二)鑒定分級管理:

凡國家科委、國家計委、國家醫藥管理局計劃項目,由國家醫藥管理局科教司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鑒定。

省(區、市)計劃項目由省(區、市)藥政管理局(總公司)負責組織鑒定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鑒定。

其他不屬於國家和省(區、市)級計劃的項目,由列入計劃的基層單位,按本辦法自行組織鑒定,如該類項目有突破性進展,對國家對行業有重要意義,此類成果也可提交主管部門組織鑒定。第七條 科技成果的歸屬:

成果完成單位和主研人員的排序,按科技成果在創造性方面的貢獻大小排序。如有權屬爭議,待爭議解決後再進行鑒定。第八條 科技成果鑒定的程序:

(壹)鑒定資料的準備:

1、技術合同、計劃任務書、專題論證報告和計劃完成情況。

2.調研報告、實驗報告、臨床報告(使用報告)、學術論文、相關設計技術圖表。

3、技術指標、檢測報告、質量標準。

4.國內外研究情況控制資料、專利狀況研究資料。

5.經濟社會效益分析或證明,理論研究成果應在論文發表後提供引用。

6.其他。

(二)鑒定申請:

填寫鑒定申請書,附有關鑒定資料,至少在鑒定前兩個月,按鑒定分級管理向組織鑒定單位提出申請。

(三)鑒定審核:

組織鑒定單位在收到鑒定申請後,對上報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核,並在1個月內就是否同意鑒定、鑒定方式、鑒定表、鑒定委員會名單(或咨詢、評審專家名單)等有關事項,答復申請鑒定單位。

(四)咨詢、評審專家及鑒定委員會:

1.檢測鑒定、驗收鑒定可聘請少量專家進行咨詢、評審。

2.會議鑒定可組織5-13人的鑒定委員會,參加成果鑒定的科研人員不得參加鑒定委員會,成果完成單位不得有四分之壹以上的人員參加鑒定委員會,有鑒定內容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議。

3、咨詢、評審專家和鑒定委員會成員應具備的條件:應具有本行業或領域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較高的學術技術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咨詢、評審專家和鑒定委員會委員的權利和義務:應堅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精簡節約的科技成果鑒定原則;專家和委員有權充分發表個人意見;有權要求對成果完成情況進行答辯;有權要求重復檢驗。鑒定評審結論經充分討論後,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並在鑒定證書上簽字,有異議時有權在鑒定證書上註明。專家、委員對鑒定結果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五)鑒定內容:

1.成果的科學價值:包括評價成果的目的、意義;成果的論證、論據是否明確;數據是否準確。

2.成果的學術水平和技術水平:包括與國內外專利和非專利文獻的對比,對成果創新性的評價;成果的學術意義和達到的技術水平。

3、技術成熟度:包括技術資料是否齊全;是否按原計劃完成任務;成果的優越性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進意見。

4.經濟合理性:包括成果推廣方案是否可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是否可靠;是否有實施單位的資金證明;是否對環境造成汙染,三廢處理方案是否切實可行等。

5.定密結果:按《國家醫藥管理局保密管理辦法》由申請單位自報定密,經鑒定委員會討論後報組織鑒定部門。

(六)鑒定證書的出具:

填寫國家科委統壹制發的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鑒定證書),由組織鑒定的部門統壹制發,並按有關保密規定核定成果的密級。

組織鑒定單位對鑒定報告及有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查,對合格的予以批準,出具鑒定證書;對重大缺陷可責成鑒定委員會或咨詢專家補充,對不合格的有權拒收。

(七)技術咨詢報酬:申請鑒定的單位可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向咨詢專家或鑒定專家或鑒定委員會成員收取技術咨詢費。

醫療器械鑒定辦法按照研制新型醫療器械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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