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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罪是什麽意思?

壹、窩藏罪是什麽意思?

1.窩藏罪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而隱藏、轉移、購買、代為銷售或者隱匿、掩飾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隱瞞、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從壹般客體看,犯罪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有人認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具體客體是“司法機關追繳財產的正常活動”,也有人認為是“司法機關查明犯罪、證明犯罪的活動”;

2.客觀要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客觀方面包括“隱藏、轉移、購買、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窩藏罪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場所,主觀上具有藏匿、保管的故意。轉移是指移動、運輸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及其所得。隱瞞和轉移都要求犯罪程度足以影響司法機關認定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正常活動。比如在房間內轉移贓物的行為,不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客觀行為;

3.主要元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理論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主體不包括上遊犯罪的行為人,即產生犯罪所得的犯罪行為人,而是幫助犯罪分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其他人。上遊犯罪的行為人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的,屬於犯罪後處理贓物的行為,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後續行為,被前壹上遊犯罪吸收而不再處罰。法人可以成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要求必須是壹種明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有兩個方面必須註意:

(1)明知內容。應當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而犯罪所得。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就應當假設其主觀上是知道的,而不要求行為人知道該物品是什麽,是如何獲得的,是什麽,其價值是什麽。

(2)知道的程度。行為人必須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而不是壹般的違法所得。所以,如果行為人只知道該物品是他人的違法所得,那麽侵犯的就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應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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