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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退換規定

藥品屬於特殊商品是不能退換的!藥品不退換不是藥店的規定,是國家藥監局的規定:壹般藥店都會懸掛“藥品是特殊商品,藥品售出概不退換”,藥品是用於人體的,藥品的管理是極嚴格的,售出後保管環境發生變化,不能保證退回藥品的質量,或怕人做手腳用假藥調包,這不是沒有先例的。

希望大家購買藥品時,認真核對藥品信息,功能主治,再購買

買的東西只是不想要了,壹般是不可以退。但如果是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

根據臨床工作實際情況,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在保障藥品質量前提下予以退藥:

1、患者在用藥過程中出現過敏反應或其它不良反應,無法繼續使用的;

2、確屬處方用藥不當(禁忌癥、超治療用量、復用藥等),患者不宜繼續使用該藥的;

3、患者因病情變化,或[門診轉住院,需要調整治療方案的;

4、病員在院死亡後,未使用完的藥品:

5、其他醫方責任導致患者不能繼續使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條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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