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禁漁期的含義:
長江禁漁期制度是保護長江流域漁業資源的壹項措施。2002年,農業部規定,雲南省、貴州省、四川省、重慶市、湖北省市的赤水河、烏江、嘉陵江、岷江、漢江、鄱陽湖、洞庭湖區,每年封禁雲南省德欽縣至長江口的長江幹流。
雲南省德欽縣至葛洲壩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為禁漁期。葛洲壩以下至長江口為每年4月1至6月30日。
2065438+2009年2月從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漁會上獲悉,長江、漢江幹流武漢段從2021年10月起全面實施禁漁。根據保護實際,武漢各區可依法對其他水域設立禁漁期和禁漁區,武漢擬在長江漢江幹流武漢段禁漁10年。
長江禁漁的背景:
1954年長江流域自然資源捕撈量達到45萬噸,1956-1960年下降到26萬噸。20世紀80年代年均漁獲量約為20萬噸,2003年前後約為65438+萬噸。
20世紀60年代以來,長江漁獲物中洄遊種減少,漁獲物趨於小型化和年輕化。20世紀60年代初,長江上遊主要經濟魚類約有50種。
70年代中期減少到30種左右,減少的部分主要是產生漂卵和半漂卵的半洄遊魚類,與中遊湖泊環境密切相關。1990年代,主要漁業對象的數量進壹步減少到20個左右。
海淡水和江河湖泊的洄遊種已成為長江上遊及其主要支流的珍稀物種。
為此,長江漁業資源管理委員會會同沿江各級漁政漁政監督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對沿江地區的漁業經濟形勢、捕撈生產和從事捕撈作業的人員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並進行了充分的論證。2001正式向農業部提出實施長江春季禁漁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