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醫療和養老
土地性質:壹般為非居住用地,土地通過劃撥、協議方式取得。
二是居家醫療和養老
土地性質:居住用地,區位環境壹般通過市場化出讓獲得。
第三,老年人異地醫療保健
土地性質:居住用地,區位環境通過市場出讓獲得。
第四,農民休閑與養老保健
土地使用性質:集體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五、老年人立體保健
土地性質:居住用地,但往往帶有壹些土地附加條件。
建設用地審批要求
1.土地利用申報材料的形式和內容齊全,符合土地利用申報的要求;
2.土地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工業用地標準;
3.土地利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得到落實;
4.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5.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單獨選址、分批用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擬出讓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不確定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並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