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條例》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合法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實地勘察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頒發房地產權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