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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節混凝土的自然養護
第4.5.1條已澆混凝土應覆蓋並澆水,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混凝土澆築後12h內應覆蓋澆水;
二、混凝土的澆水養護時間,對摻用矽酸鹽水泥、普通矽酸鹽水泥或礦渣矽酸鹽水泥的混凝土,不得少於7d,且不得少於14d;對於摻有緩凝外加劑或有抗滲要求的混凝土;
三、澆水次數應能保持混凝土處於濕潤狀態;
四、混凝土養護用水應與攪拌用水相同。
註:①當日平均氣溫低於5℃時,不得灑水;
(2)當采用其他品種的水泥時,混凝土的養護應根據所用水泥的技術性能確定。
第4.5.2條養護後的混凝土應用塑料布覆蓋,所有外露表面應用塑料布覆蓋嚴密,塑料布內應有冷凝水。
註意:當混凝土表面不方便澆水或用塑料布養護時,宜刷保護層(如薄膜養護液),防止混凝土內部水分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