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對已滿八十周歲的人,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於不滿十八周歲、八十周歲的犯罪分子,不得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果這種刑罰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應當減輕他的刑罰。
70歲以上的人被判刑的新聞很多,可以自己搜索,比如:
臺灣壹名76歲老人因性侵孫女並強迫其第三次墮胎,被判處36年有期徒刑。
臺灣省壹名86歲的老人因收留壹名60歲的婦女並加以利用而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