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被贍養人的生活費,根據被贍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沒有繼續扶養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75歲以上的後悔算五年。
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