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39
《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部令〉的決定》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4月20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車管所提出申請:
(壹)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
第十九條首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縣級以上或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應當提交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提交的證件、憑證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車管所應當受理,並按照規定對申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進行審核。
對符合報考條件的,車管所按照規定安排預約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