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4條?債權人可以隨時收取定金。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應當根據債務人的請求拒絕接收提存物。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的,提存債權消滅,提存扣除提存費後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放棄收取提存物的權利的,債務人在支付提存費後,有權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