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條應確保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建築工程安全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條國家支持建築業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能環保,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條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活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越權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築工程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