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誌願兵退出現役後,國家負責安置工作。年滿55周歲或因公致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幹部退休辦法辦理退休手續。誌願兵在部隊服役期間的待遇和退出現役後的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法律依據:
第二,國家發展
(1978)223號: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誌願兵待遇的規定;
壹是誌願軍的政治待遇,如聽報告、看文件、發書刊等,可按幹部職級對待。
七、誌願兵的困難救濟、福利待遇、傷、殘和犧牲、死亡後的撫恤,按幹部的有關待遇辦理。
第八條。經組織批準退出現役、轉業的誌願兵,要求復員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符合退休條件的,分別辦理轉業、復員、退休手續,並按幹部有關待遇給予各種補貼。口糧和分配按幹部的有關標準執行。說明:從兩個方面說明按幹部對待。
政治上
(2)在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