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洗浴場所衛生規範》第2 (1)條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境內所有從事商業服務的洗浴場所,包括洗浴場所(含行會、俱樂部、會所設立的洗浴場所)、桑拿中心(含賓館、飯店、酒店、娛樂城對外開放的桑拿部、水吧水療中心)、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溫泉、足浴。(二)洗浴場所設置的理發店、美容院、遊泳池、文化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和餐飲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